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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文章来源:四川日报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8-9-5 13: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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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宇)记者昨(4)日从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工作会上获悉,我省将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为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据了解,这是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和少数民族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之后,我省实施的又一重大利益导向政策。9月20日前将完成目标人数的确认。

  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别扶助金如何发放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口计生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后,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女方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对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将发放100元的扶助金;对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将发放80元的扶助金。

  据了解,上述条件,将作为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试行标准,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的落实,我省还将正式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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