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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昨日,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记者了解到,已进入三审的实施办法(草案)中更加强调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并对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回报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实施办法(草案)特别单列3条,分别对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职工、民办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强调性规定。除在二审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多项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权利的条款外,还特别增加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更加保障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利益。
民办学校出资者可得合理回报
现阶段民办学校多数是投资办学,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
结合审议中许多委员的意见,实施办法(草案)中特别进行了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出资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办学结余中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将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应当作为再投入。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就读收费不高于公办学校
实施办法(草案)中还特别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同时,受委托的民办学校需要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费用的,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另外,实施办法(草案)还明确,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因退学、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退还相应费用。
本报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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