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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路法草案 被指相关条款为部门谋利
『文章来源:四川日报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8-7-23 22:5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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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昨(22)日成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的焦点。对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不少委员认为“更像部门规章”。

  白云升委员说,公路应该是服务性的,但草案感觉不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实施办法的出发点应为提高公路的使用服务效率。”

  非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被认为是部门利益的表现之一。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规范设置。而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为建筑控制区。“既然30米外就可以修建筑,为什么不能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对标牌规范管理没有错,但‘80米’范围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是什么?”不少委员质疑。

  余斌委员认为,公路加上绿化带本身已占用大量土地,再设置如此宽的限制距离,会导致占地过多。王书斌委员也表示担忧:“高速公路两边是农民经营、使用的土地,这样由公路部门随意划定一个范围,会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和困难,侵犯农民权益。”而在颜家瑾委员看来,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公路管理机构赋予行政审批权。

  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收费公路,一些委员提出,草案对收费公路的界定、审批、管理没有明确,对所收费用的使用及监管也需要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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