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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明确地震灾区贷款损失核销条件
『文章来源:新华网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8-6-16 23:4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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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刘琳、任芳)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银行如何处理企业和个人因地震影响无法偿还的贷款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记者1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了解到,结合监管要求和灾区实际,建行出台多项规定明确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

    根据规定,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或抗震救灾中心出具确认死亡或失踪者名单证明材料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核销条件分别申报。

    借款人(或持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司法部门出具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丧失劳动能力”核销条件申报。

    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倒塌、损毁或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的,借款企业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损毁等企业财产损失后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经当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等权威部门提供房屋损失鉴定证明、企业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自然灾害”核销条件申报。

    对于无法取得外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或财产损失清偿证明的,建行有关经办行多个部门将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实地勘察核实后形成财产损失核查报告。

    另外,在依法合规开展核销工作的同时,建行拟对核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建行正在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密切联系,确定借款人死亡、失踪名单,调查掌握借款企业财产损毁程度及灾后企业生产经营能力、还款能力等有关情况,及时准确评估全行贷款损失程度,并将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原则,加快核销进度。

    据悉,建行已下放了核销审批权限,将15万元以下个人类呆账贷款项目的核销审批权授权给四川、甘肃、重庆、陕西、云南五家重灾区一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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