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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拆除危房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8-6-16 23:4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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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地震中受损的房屋应如何处理?”记者今天带着这个灾区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应按照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首先应对房屋进行鉴定,对于不属于危房的,可以继续使用,对于属于危房的,则分为四种情况处理。一是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能在短期内使用,经继续观察认定后再做处理;二是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三是对于已无修缮价值,但暂时又不便拆除,而且也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应当停止使用;四是如果房屋整幢危险而且无修缮价值,就必须立即拆除。

  “对于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必须按规定及时加固或修缮,否则主管部门有权指定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这名工作人员说。

  记者从成都市房产局了解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损失独自承担责任,对小区公有部分的损失则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小区业主可以依据物权法及《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用维修基金对小区公用部分进行修缮。(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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